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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所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 發布單位 南區國稅局服務科 日 期 (起) 101.03.07 日 期 (迄) 101.03.08 詳細內容 核定100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所稱「情形特殊」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一、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二、土地非屬無法使用、不易變價或管理。三、依捐贈人與受贈人關係及受贈土地受贈後使用情形研析,捐贈人非藉捐贈土地規避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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