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繼承人繼承移轉或提領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在一定餘額以下者免附相關証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繼承或移轉餘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 ,但仍應依規定併同被繼承人所遺其他財產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以免短漏報遺產受處罰。
目前分類:稅務新聞--遺產稅贈與稅 (18)
- Aug 15 Wed 2018 10:29
繼承或提領存款餘額在二十萬以下者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
- Jul 03 Tue 2018 16:21
保單變更要保人,應注意所涉之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將涉
及贈與稅課稅問題。
- Jul 03 Tue 2018 16:16
死亡勞工所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要課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屬歷年來雇主為勞工提繳及勞工本身自薪資所得中繳付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故勞工死亡時尚未請領,而由其遺屬請領之退休金,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 條所稱「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該局特別提醒,勞保局發給的死亡給付與勞工退休金之性質不同,切勿誤認勞工退休金屬於保險給付而未併入遺產總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Feb 25 Tue 2014 14:29
103年度遺產稅提高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因應物價指數調整,今(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即死亡日期在103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時,應適用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公告之金額。 該所並表示,有關扣除額部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分別調整為493萬、50萬及123萬元;又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另被繼承人所遺前述親屬中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扣除額調整為61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調整為123萬元,遺產中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或職業上之工具,得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上限各調整為89萬元及5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蔣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 Jan 28 Tue 2014 16:01
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財政部公告103年度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 Dec 30 Mon 2013 14:39
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該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
- Mar 09 Fri 2012 21:35
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稅務新聞
主 題 父母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 Feb 24 Fri 2012 15:54
公司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應通知該股東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以免受罰
- Dec 19 Mon 2011 16:41
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 Oct 11 Tue 2011 15:39
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
- Oct 11 Tue 2011 15:33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 Oct 11 Tue 2011 15:32
繼承人繼承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該筆農地,會被追繳原免課之遺產稅。
- Oct 11 Tue 2011 15:28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惟不得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 Oct 11 Tue 2011 15:27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Aug 19 Fri 2011 10:17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
- Jul 22 Fri 2011 11:46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如親屬關係已消滅者,免併計遺產課稅
- Jan 03 Mon 2011 16:12
名稱: 100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