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須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除上述情形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外,另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不過,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若有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轉讓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除上述情形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外,另外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亦可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不過,國稅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若有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轉讓性質,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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