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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後,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分別提高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所指出,今(99)年發生之繼承及贈與案件適用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業經財政部98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560號公告發布,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至遺產稅扣除額則公告如下:
(一) 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三) 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四)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五)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六)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摘自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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