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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將涉
及贈與稅課稅問題。
該局指出,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父
母以要保人身分購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若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時,即是將該保險利益「財產權利」無償讓與子女所有,贈與行為即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於贈與行為發生日(要保人變更日)後30 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變更保單要保人涉及贈與而未依限申報贈與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
關查獲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簡股長;電話2502-4181 分機510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8-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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