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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公司股東將其名下房子提供給公司無償使用,是否要繳
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
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稱「他
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公司股東將房屋無償提供給公
司營業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
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房屋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則需提出雙方訂立之無
償借用契約,經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否則
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房屋所有權人之租賃收入。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洪怡萍電話:04-2305111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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