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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因應物價指數調整,今(103)年度發生之繼承案,即死亡日期在103年1月1日以後之案件,遺產稅申報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時,應適用財政部102年12月31日公告之金額。 該所並表示,有關扣除額部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扣除額分別調整為493萬、50萬及123萬元;又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未滿20歲者,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另被繼承人所遺前述親屬中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人扣除額調整為618萬元,喪葬費扣除額調整為123萬元,遺產中屬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或職業上之工具,得申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上限各調整為89萬元及5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蔣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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