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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發布單位



法務一科



稅目別



營業稅



日期()



101.03.21



日期()



102.03.21



詳細內容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日後若將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時,屬銷售貨物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多為供內部高級員工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性質尚無不同,因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於出售時仍屬營業人銷售貨物行為,如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同法第51條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61月購買150萬元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供負責人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75,0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於1012月出售時,卻未依規定就銷售額6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除補繳3萬元稅款外,並處罰鍰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注意,縱使原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不論盈虧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避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彙總編號:10103-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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