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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101年新制上路!家戶淨所得113萬元以下,有扶養5歲以下子女,每名可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萬元。
發布單位 佳里稽徵所第四股
稅目別 綜合所得稅
日期(起) 101.01.19
日期(迄) 101.12.31
詳細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有5歲以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1.經減除該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600萬元)。
例如,王先生有1名民國96年出生的幼兒,在101年時已滿5歲,若王先生101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12%,且基本所得額未超過600萬,在102年5月申報時,還可享有最後1年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節稅利益3,000元(特別扣除額 25,000 X 稅率12%)。



新聞稿聯絡人:第二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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