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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稅務新聞-綜合所得稅 |
主題 | 軍教人員之薪資所得自101年1月1日起課稅 |
內容 |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現役軍人薪餉及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薪資免納所得稅之規定,業經修法刪除,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軍教人員(即所得人)自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筆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依規定繳納綜合所得稅。 |
日期 | 2011/12/30 |
發佈單位 | 審查二科 |
聯絡人 | 張瀞尹 |
聯絡電話 | 03-3396789分機1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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