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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營利事業轉讓未簽證的股票,屬財產交易所得,應合併課稅 |
發布單位 | 審查一科 |
稅目別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日期(起) | 100.01.24 |
日期(迄) | 101.01.24 |
詳細內容 |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績效,跨足投資其他產業的情形益趨普及,惟對於被投資公司股票轉讓時,應注意該股票是否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後發行,即該股票應編號、載明法定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等,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出售係未依規定辦理簽證發行的股票,其交易所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需課徵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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