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主  題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如何申報營業稅



發布單位



新化稽徵所第四股



稅目別



營業稅



日期()



100.01.24



日期()



100.02.24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若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依營業人帳簿記載與投資業務有關之進項稅額,作為申報調整稅額之依據;另兩稅合一實施後,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貴公司最近如收到屬99年度股利憑單尚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請儘速自動更正補報繳991112月期營業稅,以免違章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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