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如何申報營業稅 |
發布單位 | 新化稽徵所第四股 |
稅目別 | 營業稅 |
日期(起) | 100.01.24 |
日期(迄) | 100.02.24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結束時,年度中所收之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應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惟若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或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依營業人帳簿記載與投資業務有關之進項稅額,作為申報調整稅額之依據;另兩稅合一實施後,所收之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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