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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發布單位



審查三科



稅目別



贈與稅



日期()



100.11.25



日期()



101.11.25



詳細內容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陳女年約30歲,歷年來薪資所得僅數十萬元,但99年度卻結購鉅額外匯一千餘萬元,操作外幣結構型商品,追查陳女帳戶98年間有2,000萬元之現金存入,約談陳女表示該資金係97年底離婚時前夫 張 君所給的贍養費,依稅法規定贍養費免稅,並提供離婚協議書佐證。惟該局發現其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雖為贍養費,但98年底陳女尚有購入1,500萬元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之價金係由 張 君所支付,惟離婚協議書並無相關約定,陳女表示離婚當 時張 君曾口頭承諾若其經營之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將另給付一筆資金予陳女購屋,以供陳女及其二名子女居住,該筆資金應屬贍養費之性質亦應免稅,惟因陳女與 張 君並無法證明係屬離婚時之約定給付,且該不動產買賣合約為陳女所簽訂,該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無償為他人承擔債務,其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就 張 君贈與陳女之1,500萬元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條件及金額,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則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詠晴 06-2298136
彙總編號:100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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