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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
發布單位 | 審查三科 |
稅目別 | 贈與稅 |
日期(起) | 100.11.25 |
日期(迄) | 101.11.25 |
詳細內容 |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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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離婚協議以外之給付,應課贈與稅 |
發布單位 | 審查三科 |
稅目別 | 贈與稅 |
日期(起) | 100.11.25 |
日期(迄) | 101.11.25 |
詳細內容 |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的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課徵贈與稅。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之給付,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之約定,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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