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主  題



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



發布單位



法務二科



稅目別



遺產稅



日期()



100.10.06



日期()



101.10.06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林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3張終身壽險保單,經稽徵機關以上開3張保單,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核屬被繼承人之財產,乃按繼承日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本件被繼承人林君僅為要保人,非被保險人,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林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歐科長 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10-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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