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一覽表
類別 | 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
收入 | 一、 漏報營業收入。例如: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二、 短漏報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金準備等。銀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權責基礎估算應計利息列報收入。 三、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漏未申報其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 四、 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五、 預收款項(如預收貨款、預收工程款)已實現而漏未轉列收入。 六、 服務業(如餐廳)所收取之小費漏未申報。 七、各項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或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尚未給付者,漏未轉列為時效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 |
成本及損費 | 一、 列報駐外人員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有關活動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相對收入,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二、 將家庭消費支出或為員工投保個人壽險之保費,誤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三、 呆帳損失: 1、 誤將尚未逾期2年催收後仍未收取之債權列報為呆帳損失。 2、 債權雖已逾期2年未受清償,但未依規定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3、 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者,催收之存證函寄送地址非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4、 債務人居住國外,未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四、投資損失必須是已實現者,亦即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才能列報損失。 五、免稅所得成本費用分攤: 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期貨交易所得、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免稅或停止課徵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免稅所得,未依規定合理分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 |
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營利事業,除應依限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還要記得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相關書表,才能順利享受租稅抵減優惠。 |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及未分配盈餘 | 一、 本年度分配盈餘時,應留意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變動如下: 1、 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2、 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3、 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二、 於100年6月9日以後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或於100年6月8日以前補繳且尚未核課確定者,得計入補繳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三、 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 四、「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五、營所稅如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時,同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稅後純益,應一併申報。 |
其他 | 一、 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繳納應納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將無法適用擴大書審、藍色申報書及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 二、 醫療社團法人、消費合作社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單位,請採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