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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發佈單位:審查一科 | 聯絡人:蔡?娟 | 發表時間:2012/4/23 下午 04:00:00 |
本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次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規定:「無形資產應以出價取得者為限,其計算攤折之標準如下:(一)營業權為十年。(二)著作權為十五年。(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特許權為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四)商譽最低為五年。」是企業購買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因不屬於現行稅法所定義之無形資產,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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