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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財政稅務 - 510 | 施政:國稅 - 452 | 服務:其他 - IZ0 |
發佈單位:審查一科 | 聯絡人:林嘯天 | 發表時間:2012/4/23 下午 04:20:00 |
本局表示: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之成本,依據財政部78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781147710號函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於房地交換時,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應以換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暫免按因交換而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計算交換損益,俟房地出售時再計算其損益並依法核課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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