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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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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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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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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本國古物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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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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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所定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等古物,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如下: (一)所稱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材料創作具賞析價值之藝術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等平面藝術與陶瓷、雕塑品等。 (二)所稱生活及儀禮器物,指各類材質製作之日用器皿、信仰及禮儀用品、娛樂器皿、工具等,包括飲食器具、禮器、樂器、兵器、衣飾、貨幣、文玩、家具、印璽、舟車、工具等。 (三)所定圖書文獻,包括圖書、文獻、證件、手稿、影音資料等文物。 二、海關於實務執行上如有認定疑義,請依案附格式(如附件1、2),檢附進口古物資料送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核認。 三、廢止本部91年11月4日 台財稅字第09104561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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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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