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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兌換損益之認列應以實現者為限



發布單位



新營分局第四課



稅目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期()



100.08.16



日期()



100.12.31



詳細內容



最近因外幣與新臺幣間的匯率變動頻繁,常有公司的會 計 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向國外購進商品,或將商品銷售至國外,其帳載科目及兌換損益該如何計算列帳?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公司向國外購進商品,已成為企業經營的普遍現象!公司若向國外進、銷貨,應於
交易成立日,以雙方成交的外幣金額,依當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記帳「進貨」或「銷貨收入」。直到實際收、付外幣時,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帳款入帳匯率與實際收、付款時的結匯匯率不同,即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如產生損失,可列報「兌換虧損」;反之,如有收益,應列報「兌換盈益」。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並以實現者始可列報,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如有問題請洽
第一課蘇課長,聯絡電話:06-657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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