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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以『收款』為開立發票時限之業者,支票無法兌現之處理



發布單位



新化稽徵所第四股



稅目別



營業稅



日期()



100.08.15



日期()



100.12.15



詳細內容



公司經營廣告招牌設計,有一筆交易因客戶支票跳票無法兌現,原收款時已開立之發票,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提供廣告招牌相關勞務為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憑證時限以「收款時」為限,又銷售勞務如收受支票者,得於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貴公司若有
因客戶開立之支票事後無法兌現之情事者,依財政部89317日 台財稅第890451116號函規定,得檢附相關證明(如退票紀錄),將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請作廢,俟營業人實際因票據債務實現而受清償之時再行開立發票。



PS以『收款』為開立發票時限之業者如:廣告業、運輸業、勞務承攬業、


                                      租賃業、典當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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