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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公益彩券個人經銷商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加計批售折扣(佣金)收入,以免受罰。 |
發布單位 | 法務二科 |
稅目別 | 綜合所得稅 |
日期(起) | 100.08.15 |
日期(迄) | 101.08.12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1-20%)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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