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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公益彩券個人經銷商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加計批售折扣(佣金)收入,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



法務二科



稅目別



綜合所得稅



日期()



100.08.15



日期()



101.08.12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益彩券承銷人屬個人者,其取得批售折扣(佣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其所得額;如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以其收入減除財政部核定之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20%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1-20%)為所得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許局長春安進一步說明,公益彩券承銷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的合計數,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申報或短漏報之所得,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臺幣25萬元且其所漏稅額超過新臺幣15,000元,除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許局長特別呼籲,公益彩券承銷人為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將批售折扣(佣金)收入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又若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時,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屬各縣市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二科歐科長 06-2221045
彙總編號:10008-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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