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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



發布單位



恆春稽徵所第二股



稅目別



贈與稅



日期()



100.08.15



日期()



100.08.31



詳細內容



民國100年適逢中華民國建國百年,象徵「百年好合」,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祝福對對新人佳偶天成,亦宣導一項合法節稅的方法: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民眾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常與每年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發生混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論有幾位子女,或是否於同年度結婚,每一子女結婚時,父母均可各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如兄弟2人均於今年6月結婚 ,若其父母各贈與該兄弟婚嫁財物每人各300萬元,則其父母於申報贈與稅時,各就其贈與總額600萬元,可先扣除對兄弟每人結婚不計入贈與總額各100萬元,計200萬元,再扣除贈與人每年每人220萬元的免稅額後,父母各就餘額180萬元課徵贈與稅。
恆春稽徵所指出,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新聞稿聯絡人:恆春稽徵所第一股稅務員林佳嬑
聯絡電話:08-889248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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