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自即日起應確實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落實愛心辦稅,自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
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發票,請營業人注意。該所說明,隨著網路資訊之發達,網路揪團購買具有特色商品,已非常普遍,業者往往要求消費者先匯款後再出貨,但是消費者在收到商品時,業者並未隨貨附寄發票,籲請業者於收款時,應先行開立發票,隨貨附寄予消費者,以符規定。該所呼籲,營業人在消費者購物付款時,應即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經查獲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梧棲區事務所陳小姐詢問:若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是否可以塗改後加蓋修正章?該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暨財政部76年1月14日台財稅第7519142號函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但經更正而仍發生錯誤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或交付後,應檢視並與買受人確認開立內容是否正確無誤,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銷售稅股李小姐,電話:04-26651351轉302)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近日有營業人詢問,其銷售貨物時已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已申報營業稅,惟事後買受人主張未收到扣抵聯、收執聯,疑因郵寄中遺失,可否將原發票作廢重新開立予買受人?
該所指出,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予買受人,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則應先行開立。事後營業人若遺失統一發票則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扣抵聯或收執聯,如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辦理;另如果是開立的發票書寫錯誤,才需作廢重開。(提供單位:銷售稅股陳嘉文電話:04-23051116#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