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30)
- Jul 30 Mon 2018 14:50
自107年度起連續3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各不同
- Dec 30 Mon 2013 14:41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
隨著營運全球化的趨勢,不少企業意識到「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而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來延攬或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團體保險。畢竟有了安心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營造高效率、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為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近年來頗為熱門的投資型保險,因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不會因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所以,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所繳納保險費,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規劃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時,應詳為瞭解欲投保的保險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規劃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4 彙總編號:10212-1104
- Dec 30 Mon 2013 14:39
公司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如何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
(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轉111)
- Dec 30 Mon 2013 14:34
公司將自有資金貸與股東,應設算利息收入
(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今年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查帳載之股東往來,係以公司自有資金無償貸與股東。該分局乃依上揭規定,以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予以設算利息收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於100年1月1日貸與股東100萬元,年底仍未收回該筆款項,該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設算利息收入26,760元。計算式如下: 貸與資金 100萬元 × 臺灣銀行100年1月1日基準利率2.676% ×貸與期間365/365。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電話:04-25291040轉105)
- Dec 30 Mon 2013 14:29
營利事業外銷損失
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金額後,始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該局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下列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 Apr 27 Sat 2013 23:46
和解產生之呆帳損失,須有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
- Mar 20 Wed 2013 11:01
申報達所得額標準以上者,仍得再個別調查核定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0號解釋,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之做法,與修正前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符,有違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意旨。稽徵機關如認縱令申報所得額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仍有實施抽查核定之必要時,自可檢討修正相關稅法條文予以明定。該所進一步表示,為利稽徵查核並避免爭議,爰依前揭大法官解釋理由,已於98年5月27日 增訂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但書」規定,按修正後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達規定標準以上者,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該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依現行稅法規定,縱使申報已達所得額標準以上者,稽徵機關如認有必要仍可抽查,請務必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並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或裁罰。 新聞稿聯絡人: 營所遺贈稅股 郭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100
- Nov 07 Wed 2012 15:58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課稅規定
- Sep 28 Fri 2012 14:51
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 Aug 28 Tue 2012 10:39
合併消滅公司股東股利所得及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
- Aug 28 Tue 2012 10:36
天秤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 Jul 02 Mon 2012 16:54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一覽表
- Jul 02 Mon 2012 16:51
建設公司在「合建分屋」型態下,取得土地成本之決定
- Jul 02 Mon 2012 16:49
購買無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得分年攤折
- Jul 02 Mon 2012 16:48
營利事業分配股利時要如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
- Mar 29 Thu 2012 16:09
被「拒收」退回的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Oct 11 Tue 2011 15:29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 Oct 11 Tue 2011 15:28
申報原物料、固定資產報廢應注意事項
- Oct 11 Tue 2011 15:25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 Aug 19 Fri 2011 10:19
補提法定盈餘公積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