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稅務新聞--營利事業所得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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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107年2月7日修正之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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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營運全球化的趨勢,不少企業意識到「員工是企業最重要的資產」,而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來延攬或留住人才,其中之一就是提供員工團體保險。畢竟有了安心的員工,才能保有充沛的戰力,營造高效率、高品質的工作績效,進而提昇公司的競爭力。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保險,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除得列為營利事業本身之保險費支出外,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團體保險之適用範圍,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近年來頗為熱門的投資型保險,因其性質應屬個人保險,而非團體保險,不會因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而有所改變,所以,團體規劃之投資型保險所繳納保險費,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規劃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時,應詳為瞭解欲投保的保險種類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規劃錯誤而影響自身權益。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莊股長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34 彙總編號:1021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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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其超出部分,如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至於營利事業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舉辦員工摸彩及聚餐等所支付之費用,可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課許仕傑,電話:04-727432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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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訊)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今年該分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查帳載之股東往來,係以公司自有資金無償貸與股東。該分局乃依上揭規定,以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1臺灣銀行基準利率,予以設算利息收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分局舉例說明,若甲公司於10011日貸與股東100萬元,年底仍未收回該筆款項,該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設算利息收入26,760元。計算式如下: 貸與資金 100萬元 × 臺灣銀行10011日基準利率2.676% ×貸與期間365/365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張倚綾,電話:04-25291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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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並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金額後,始得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該局說明,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不同的賠償方式提示下列文件供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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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者是債權已逾期二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可從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列報呆帳損失之原因為「和解」時應提出之憑證,如果是經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訟訴上之和解,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則應有和解筆錄。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列報呆帳損失300餘萬元,主要是99年度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300餘萬元無法收回,經甲公司說明,該款項係兩家公司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並提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因該公司提出之憑證並未符合稅法規定,無法作為呆帳損失已實現之證明,經國稅局充分說明列報呆帳損失之要件及應檢具之文件後,該公司遂同意調整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之應收款項,如有無法收回而要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的證明文件,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蔡審核 06-229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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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0號解釋,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之做法,與修正前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前段」規定不符,有違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意旨。稽徵機關如認縱令申報所得額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仍有實施抽查核定之必要時,自可檢討修正相關稅法條文予以明定。該所進一步表示,為利稽徵查核並避免爭議,爰依前揭大法官解釋理由,已於98527日 增訂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但書」規定,按修正後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額達規定標準以上者,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該所特別提醒各營利事業,依現行稅法規定,縱使申報已達所得額標準以上者,稽徵機關如認有必要仍可抽查,請務必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並誠實申報,以免被補稅或裁罰。   新聞稿聯絡人: 營所遺贈稅股 郭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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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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