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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予他人,涉及贈與行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科



稅目別



贈與稅



日期()



100.10.06



日期()



101.10.06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藉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外孫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險保單,歷年來均由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死亡前1個月於住院期間,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其外孫。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屬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其自己應得之保險利益轉換為其外孫所有,屬自己財產之無償移轉,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6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外,另涉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民眾,要保人將保單利益轉讓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抱持著僥倖的心態,否則遭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姜科長明嘉 06-2298052
彙總編號:1001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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