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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繼承人繼承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繼承發生之日起5年內,出售該筆農地,會被追繳原免課之遺產稅。



發布單位



潮州稽徵所第四股



稅目別



遺產稅



日期()



100.10.08



日期()



100.10.31



詳細內容



竹 田呂 先生詢問:2年前繼承之農地出售,是否需繳稅?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按「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地1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準此,其免稅要件,為遺產中之農業用地,且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5年,是以,如繼承人就繼承之農地出售,已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於列管5年期限內經初次查獲承受人將該農地移轉者,國稅局將限期令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者,才會追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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