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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主  題



申報原物料、固定資產報廢應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屏東縣分局第四課



稅目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日期()



100.09.29



日期()



100.10.29



詳細內容



營利事業商品如因過期、變質或破損而報廢,或固定資產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廢棄者,得申報列為報廢損失。惟應特別注意,報廢損失應以實際毀滅、廢棄或報廢者為限並符合下列申請程序,方能列報當年度報廢損失。
屏東市某公司來電詢問其商品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該如何處理?
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無法久存或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核實認定。
(二)依前項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二、欲報備原物料、商品之項目,在稽徵機關未勘查前請勿毀棄,並請依不同種類、規格分別整理,以利現場監燬。
三、若該項報廢品嗣交由環保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者,營利事業應另行檢附報廢流程書面報告及委外處理情形照片(加註日期)等資料備查,以資明確。
四、聯絡人及電話請務必填寫,以利本分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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